2017年莱芜市市直公益性岗位公开招聘简章(271名)
2017-03-20 17:45:42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17年莱芜市市直公益性岗位公开招聘简章(271名)  根据《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莱人社发〔2013〕82号)和《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2017年莱芜市市直公益性岗位公开招聘简章(271名)

  根据《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莱人社发〔2013〕82号)和《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莱政发〔2015〕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招聘人员范围 已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城镇退役志愿兵和毕业五年之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1、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5、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二)招聘条件

  1、具有我市户籍、法定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2、未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

  3、未从事过公益性岗位工作;

  4、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

  二、招聘计划及岗位

  计划安排招聘岗位271个,其中:城镇退役志愿兵计划50个,高校毕业生计划30个,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计划191个。主要从事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临时性、公共管理服务和后勤服务。

  三、报名

  (一)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需到指定报名地点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个人身份证件

  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城镇退役志愿兵还需提供退出现役证件,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

  2、其他证明材料

  (1)属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还需提供其他家庭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2)属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属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的还需提供由社区出具的能证明单亲状况的相关材料。

  注:如同时具备以上多种身份的人员需提供所有证件材料,作为录用时的重要依据。

  (二)报名时间:2017年3月21日-3月31日(休息日除外)。

  (三)报名地点:莱芜市人力资源市场(新一中对过)一楼大厅。

  (四)咨询电话:6215649 6229947。

  四、资格审查

  按照报名人员范围和招聘条件要求,对所有报名人员集中进行资格审查,凡目前处于就业状态(本人已进行了工商税务登记或民办非企业登记、由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过去已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或已从事过公益性岗位的、提供的材料不全不真实的人员,一律取消其报名资格。

  五、招聘录用

  (一)确定排名 通过资格审查人员,按以下方法确定排名:

  1、就业困难大学生,以考试成绩高低确定排名,成绩并列的,按毕业早者优先、年龄大者优先顺序排名。

  2、城镇退役志愿兵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按照以下顺序分别确定排名:

  (1)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每个家庭安排1人);

  (3)正在享受低保人员;

  (4)“4050”失业人员;

  (5)其他失业人员。

  同一类人员在排序中以距法定退休年龄近者列前,如排至最后一名出现完全相同情况,按照失业早者列前。

  (二)选岗 排名情况在市人力资源市场大厅及网上公布,根据排名先后顺序,依次由城镇退役志愿兵、就业困难大学生、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进行选岗,确定录用名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公示 拟录用人员在市人社局网站和市就业网站进行公示。

  六、工作期限、劳动合同、待遇

  (一)工作期限

  公益性岗位的从业期限为:除自首次上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年龄以身份证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公示,省人社部门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二)劳动合同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由聘用单位与被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对被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装入本人档案。

  (三)待遇

  1、在岗期间待遇:符合条件被录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参照企业职工的待遇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2、退出后待遇: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到期退出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性50周岁,男性60周岁)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其他

  本招聘简章由莱芜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咨询电话: 6215649。

  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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