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德州宁津县事业单位招聘简章
2015-12-22 10:53:24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构,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增强事业单位发展活力,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鲁人社发〔201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84号)和《德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构,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增强事业单位发展活力,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鲁人社发〔201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84号)和《德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德人社〔2014〕2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015年宁津县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招聘8名工作人员(具体岗位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及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79年12月17日至1997年12月17日期间出生);应聘宁津县公安局巡逻防暴大队岗位的年龄为18周岁至30周岁(1984年12月17日至1997年12月17日期间出生);


  (四)应聘宁津县公安局巡逻防暴大队的考生须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纹身,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肢体功能障碍;无色觉异常,无各种残疾,无传染病,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


  (五)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依照岗位要求;


  (六)经县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资格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应聘: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应聘的;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现役军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含试用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宁津县公安局巡逻防暴大队岗位: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


  报名采取统一时间、现场报名认定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5年12月21日—2015年12月23日


  报名流程:


  1、持毕业证、报到证原件到宁津县政务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学历审查(宁津县文化艺术中心东侧一楼,咨询电话:0534-5239117);


  2、宁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场报名(宁津县阳光大街东首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号大厅综合规划科,咨询电话:0534-5421931);


  现场报名时需提交:①毕业证、②学位证、③报到证、④二代身份证、⑤学历审查结果、⑥户口本等原件和复印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宁津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诚信情况表》、6张1寸近期免冠同底版彩色照片。


  报考宁津县公安局巡逻防暴大队人员报名同时携带毕业证、二代身份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12月23日前)到宁津县公安局政治处(宁津县公安局二楼西首,咨询电话:0534-5776012)进行现场目测和资格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报名。现场目测和资格初审的有关要求,详见《2015年宁津县公安局下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现场目测及资格初审须知》。


  在职人员需提供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介绍信,对出具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在职人员,经县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同意,也可在考察前提供。报考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报名和现场认定手续,报名资格和报考岗位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对最终确定的应聘人数达不到招聘计划3倍的招聘岗位,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急需岗位经市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同意,开考比例可降低至1:2。报考岗位因达不到开考比例而取消的,该岗位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岗位。


  如公安局巡逻防暴大队03岗位计划核减或取消,则计划相应划归04岗位。


  拟享受减免公共科目考试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现场办理减免考务费审核确认手续。办理确认时须携带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出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发的《山东省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服务卡》。


  对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


  准考证领取时间:2015年12月25日。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面试。


  (一)公共科目考试


  公共科目考试采用笔试的方式,考试内容及科目根据岗位特点确定,主要测试考生所必需的公共基础知识和岗位需要的能力。


  笔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成绩。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招聘计划数和笔试成绩确定。在合格分数线内,按计划招聘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最后一名同分者均参加面试。在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达不到招聘比例的,按实有人数参加面试。


  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


  笔试时间:2015年12月26日上午9:00—11:00


  公共科目考试考务费收取标准:每科40元。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二)面试


  采用通用能力面试方式,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计划协调能力、主动性及应变能力、沟通与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面试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取消聘用资格。


  参加面试的考生每人缴纳考务费70元。


  面试时间、地点见面试通知书。


  (三)体能素质测评


  应聘宁津县公安局巡逻防暴大队岗位的考生,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和报考岗位,由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人员。体能素质测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规定执行。体能素质测评未达标的,取消体检和政审资格。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素质测评的,视作放弃。体能素质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因弃权和体能素质测评未达标形成岗位上的人员空缺,从参加面试的人员中进行递补,只递补一次。


  测评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总成绩及岗位排名的确定


  全部考试结束后,按照公共科目考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满分为百分制。考试总成绩及岗位排名在宁津人才网公示。公共科目考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公共科目考试或面试中出现缺考者总成绩为无效成绩。如同一招聘岗位出现总成绩同分者,采取公共科目成绩、学历层次高者依次优先的办法确定考察人选,以上条件仍相同者采取增加专业测试的方式予以确定。


  四、考察体检


  按照招聘岗位,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因放弃或被取消考察资格等情况造成的岗位空缺,根据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因考察、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资格造成的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一)考察


  考察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


  应聘宁津县公安局巡逻防暴大队的考察政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考察政审的内容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情况。


  (二)体检


  体检标准和相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应聘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不予聘用;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取消资格。未经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同意,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用人单位或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应聘宁津县公安局巡逻防暴大队的体检标准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检查,《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考察、体检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诚信档案


  考生在考察后的非递补环节,无正当理由,个人主动放弃资格的,将被记入我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并录入宁津诚信建设综合管理系统,两年内不得应聘我县事业单位。恶意注册报名信息以及捏造事实、诬陷举报等扰乱招聘秩序的,查实后取消本次应聘资格,记入我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并录入宁津诚信建设综合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应聘我县事业单位。


  六、聘用


  考察和体检及其他资格等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宁津人才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对合格人员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凭《聘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并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按照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被聘用人员在本地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对已确定聘用但不服从安排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记入我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并录入宁津诚信建设综合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应聘我县事业单位。


  七、纪律与监督


  要严肃招聘工作纪律,严格按程序进行,招聘信息将及时在宁津人才网公示,做到程序公开,信息公开。招聘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招聘规定以及被实名举报查实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将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八、其他


  本次公开招聘不指定考试教材,不授权任何机构举办培训班。


  所有考试相关信息、通知均在“宁津人才网” (http://www.njrcw.gov.cn)上发布,请广大考生注意关注“宁津人才网”。


  报考咨询电话:0534-5421931


  监督电话:0534-5221142


  附件


  1、2015年宁津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

  3、宁津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诚信情况表

  4、2015年宁津县公安局巡逻防暴大队招聘工作人员现场目测及资格初审须知

  5、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宁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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