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未将携带物品(包、手机、手提袋等)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故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0、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1、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