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单位实习受伤谁负责 小张系某职业学校的学生, 2010年11月,在学习的最后一学年,学校推荐小张到我市某化工公司实习。2011年2月,小张工作时不慎腰部严重受伤,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花费2万余 元。在要求学校赔偿时,学校认为小张是为化工公司工作时受伤,公司是利益接受者,因此应由其赔偿;小张找化工公司要求赔偿时,公司认为小张不是公司员工, 公司只是提供实习场地,小张应到学校要求赔偿。在追要赔偿未果后,小张到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指出,本案要点是学生实习期间的身份界定以及在实习工作中受伤,能否要求认定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首先,在校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不受《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在校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学生实习是为了熟练掌握某些技能和印证某些理论而在校外积累实践经验。而《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 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要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其主体必须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而《劳动部关于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见在校实习生与 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在身份认定上,在校生并不是劳动者,自然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调整。 其次,在校实习生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实习期间受伤学生的权益追索曾做出过相关规定,但其后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对此未作规定。于是,在校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处于 “真空”状态。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 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因此,在校生在实习工作中受伤的,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进而不能依法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 学生实习期间遭遇意外风险应由谁承担?对此,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 成[2009]13号)明确规定,职业学校或者学校和实习企业协议后,由企业为实习和教学实训的职业学校学生投保实习学生责任保险,防范和化解实习学生的 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小张是经学校推荐后到实习单位受到伤害的,故应依据学校、实习单位和小张三方在人身损害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或原因按比例确定各自承担的赔偿数额。 因此,小张实习期间身体受到了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可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小张某可以人身损害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民事赔偿。 (寿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董军) |
学生单位实习受伤谁负
2014-01-18 20:45:58 来源: 评论:0 点击:
学生单位实习受伤谁负责 小张系某职业学校的学生, 2010年11月,在学习的最后一学年,学校推荐小张到我市某化工公司实习。2011年2月,小张工作时不慎腰部严重受伤,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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