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菏泽市各级机关及直属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项目和标准
全市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按照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关于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09〕07号),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体检集合时间地点
全市公务员录用体检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体检集合时间第一批为2016年7月2日早晨6:45(体检人员名单见附件1),第二批为2016年7月2日早晨7:15(体检人员名单见附件2)。体检集合地点为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菏泽市杜陵路3999号)院内。除特殊情况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体检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三、体检注意事项
(一)考生需携带有效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单(不准携带任何通信工具和物品包参加体检)和体检费300元,空腹参加体检(完成抽血、B超检查后统一安排早餐)。
(二)体检人员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和体检医师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经工作人员或体检医师提醒在规定时间仍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三)体检人员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招录机关将给予其不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的处理;体检人员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招录机关将给予其不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的处理,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复检的体检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其他
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法院、检察院招考司法警察体检考察人员在体能测评后,根据考试总成绩和体能测评结果确定,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市国税系统、地税系统考录公务员体检工作根据省国税局、地税局的安排进行。